莫羡锋律师代理宋某未取得所有权不动产转让纠纷一案
2007年10月,李男与张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块宅基地赠与给儿子李某,并约定儿子不得转让,只修建房屋,并要求留两间房给李男和张女。但李男与张女离婚后并没有立即过户给李某,李某也没有修建房屋。2012年3月,李某与宋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转让款30万元。 2012年4月李男与张女将宅基地过户到李某的名下,并办理赠与公证。李某转让宅基地李男和张女并不知情,并认为价格太低,为此李男和张女不同意李某过户给宋某。2012年7月,本律师受宋的委托代理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李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李男和张女也另案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最近融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并责令李某协助办理宅基地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本案焦点:未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转让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186条第一项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项又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李男、张女和李某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并将土地过户给李某,本案即存在赠与合同公证又存在财产权利已转移情形,李男、张女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李男与张女约定只能修建房屋的问题。《物权法》第39条等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所有权不容他人再设置其他权利。本案,宅基地一旦过户到李某的名下,所有权就归李某所有,李男与张女约定只能修建房屋无效。
本案,经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作出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