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羡锋律师代理张女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纠纷一案
2010年5月,原告张女与被告黄男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和儿子所有,女方补偿男方1.6万元。双方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配合过户,男方反悔。2011年7月,本律师受女方的委托代理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屋分割给女方和儿子,并要求男方配合过户。但男方认为,离婚时原本是将房屋赠与给小孩,现在不同意赠与,要求女方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本案经一审、二审和重审后2013年3月27日柳南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女方和儿子共同共有,并责令男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本案焦点在离婚协议中赠与是否可撤销。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子女扶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等各项问题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离婚协议的赠与有别于一般赠与合同,两者区分在于,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赠与不具有对价性,婚姻法有关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规定为特别法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就整个婚姻关系所涉及的问题综合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具有一定的对价性和和身份确认,如无法定事由,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协议,否则对另一方将显失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婚姻法保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立法本意。本案,经重审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