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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律师段方平律师亲办案例
让青春飞扬
来源:武胜律师段方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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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青春飞扬


案情简要:王某(17岁)与张某某(16岁)系同学关系,因父母长期在外务工,两人一直都跟随自己年迈的爷爷奶奶在老家农村一起生活。王某与张某某平时关系甚好,但学习成绩极差,且养成了好逸恶习、游手好闲等不良习惯。2008年暑假某天,王某与张某某因上网需求,在向自己的爷爷奶奶索钱未果的情形下,再加之对上网强烈的欲望,于是二人商议对他人实施抢劫以获取钱财,从而达到满足自身内心深处那一丝“慰藉”。于当晚11时许,王某与张某某两人手持铁棒,在广安市某街道偏僻之处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三轮摩托车师傅陈某某实施抢劫,劫取现金共计58元,陈某某当时幸好只受到一些擦伤。事发后被害人陈某某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二人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于次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张某某予以抓获。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张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对本案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抢劫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最后,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犯抢劫罪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

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结合本案案情事实,律师认为法院最终判决结果较为合理,即在相应法定刑期幅度内,以最低限三年有期徒刑,确定二被告人最终宣告刑。这一判决结果所采信的依据,无疑不是从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初犯等诸多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出发来考虑。

从社会另一侧面分析本案,事发起因系两未成年人因上网虚度年华,仅缺钱而已,从而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意念,并将其付诸于实际行动,也许我们会觉得两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罪当其罚。但是,我们也应该深层次去剖析社会目前的现状,那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异乡打工或创业,在农村剩下的大部分是老弱病残。从而使未成年人缺少了相应程度范围内的教育和关爱,一些代沟在所难免会出现,这无疑不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因此,为防止未成年人踏上犯罪之路,未成年人自身及其监护人不仅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同时,社会也应肩负自己的责任。所谓孩子的健康成长,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简要案情: 20093月某天18时许,杨某(16岁)、赵某某(15岁)与李某(14岁)三人在某乡镇小学校门口附近,通过殴打、胁迫方式,对放学回家的小学生袁某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4元和普通手机一部。同年6月某天12时许,杨某与赵某某携带弹簧刀在该乡镇某游戏厅门口附近,通过持刀威胁方式对小学生沈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0元。20101月某天7时许,杨某、赵某某与李某三人通过卡脖子、扬言威胁等方式又对沈某实施抢劫,抢走LG牌手机一部。在李某两起作案后,他清醒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于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他两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杨某、赵某某与李某三人都系初中肄业、单亲家庭农村孩子。

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对三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罚金。

律师评析:回顾本案事实经过,杨某与赵某某多次实施抢劫,虽数额不大,但其行为性质相当恶劣,且三次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和赵某某之后,二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再加之系未成年人,所以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对于李某来说,其无疑不是其中年龄最小的,在他第一次实施抢劫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其理所当然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李某不仅有自首情节,而且还存在立功表现。为此,人民法院难免不会考虑到三被告人存在不同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从而作出最终判决。

如今社会是一个时代步伐不断加快的年代,也是一个对未成年人教育不断重视的年代,因此我们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覆盖体系,尤其是在农村区域,以从真正意义上去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所谓“少年富,则中国富;少年强,则中国强”,就让年青人去梦想,让社会给予正确引导;让他们的心灵飞扬、更让青春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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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武胜律师段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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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卓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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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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