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之放火罪
来源:李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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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因与某某发生情感纠葛在某日,携带铁锤、鞭炮、汽油、打火机,到案发地用铁锤砸碎玻璃,向屋内投掷汽油,并将点燃的鞭炮向屋内燃放,造成屋内起火。对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公诉机关以放火罪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词(简要叙述):
1、一般情况下,放火往往是在秘密当中进行,在对方不知道,没有丝毫准备的情况下,才能达到放火人的目的。而本案被告人在对方已经明知的情况下,实施放火,危险性降低。另外从被告人的身高、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3、由于受到受害人的言语刺激实施放火行为,情绪被激怒下所为,主观恶性小;
4、归案后,认罪伏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从轻处罚;
5、事后与家属积极沟通并得到谅解;
6、未造成严重后果;
7、被告人年近50,身体不佳,患有心脏病。
判决中采纳了律师辩护观点,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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