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律师亲办案例
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赔培训费
来源:徐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量:387
小许刚接受完脱产业务技术培训,就提出了辞职,单位几经挽留不成,要求小许赔偿培训费。小许不答应,单位一怒之下将其告到劳动仲裁委。仲裁的结果出人意料,小许不仅如愿辞职,还分文未赔。
  劳动仲裁委认为,本案中该企业确实专门出资对职工小许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双方还约定了服务期。但小许是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部复函的意见,在试用期内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赔偿企业培训费用的。所以,企业要求小许支付培训费用是缺乏依据的。因此,劳动仲裁委没有支持企业的仲裁请求。
  事件回放今年二月初,小许经过层层面试被一家外商合资企业录用,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三年期劳动合同,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工资报酬和服务期限。小许上班后不久,企业即安排他去参加脱产培训两个月。
  在培训期间,小许经人劝说,打算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去另一家企业工作。培训结束后,小许就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单位几次劝说未果,于是要求小许赔偿培训费用。小许不愿赔偿,企业便将小许告到劳动仲裁委。

以上内容由徐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权律师咨询。
徐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14好评数9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50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权
  • 执业律所: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0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地  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