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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中的房产分割
来源:王昱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4
浏览量:937

遇到王芳时,刘宇42岁。那是2007年的夏天,王芳大专毕业应聘到刘宇的服装厂,在总经理办公室做文员。此时的刘宇早已经结婚成家,有妻子和孩子。王芳对此并不是很在乎。2008年,他们同居了。2009年初,王芳意外怀孕了。刘宇和妻子只有一个女儿,他很想再要一个孩子,就劝王芳把孩子生下来。09年底,王芳生下一个儿子,住在租来的房子里显得有些不太合适。王芳明示暗示,希望刘宇能给她买套房子。而刘宇也愿意给自己的女人和儿子一个固定的住处。于是2010年初,两人一起到中介公司看房,最终选中了位于市区的一套二手房。

2010年3月底,王芳与房主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她个人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子。但买房的36万元,却是刘宇直接付给房主的。几个星期后,刘宇王芳和房主一同去房屋管理部门办了过户手续。房子被正式登记在了王芳的名下,王芳和儿子很快就搬进了新家。

王芳学别人搞投资,遭到了刘宇的反对,两人因此产生了矛盾。2011年3月,急需用钱的王芳将房子抵押给了担保公司,贷款20万元。随后,刘宇王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违反双方约定为由,将她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让王芳解除房子抵押,腾房走人。

法庭上,刘宇拿出了一份打印的协议上面写着:今收到刘宇人民币36万元,用于购买住宅,面积约100平方米。房子以王芳的名字办理房产证等产权登记手续,王芳可以永远在此居住。协议的最后有刘宇王芳的亲笔签名和日期。而在正文与签名、日期之间的位置,还有两行字体较小、写在括号内的备注。写的是“王芳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处置该房屋,比如出售、办理抵押贷款等,否则刘宇有权收回房产”。

就是因为有这份协议,刘宇才指责王芳违约并告上了法院。可王芳并没有因此表现出丝毫理亏,反而认为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刘宇曾经赠与她36万元用于买房,所以房子应该归她所有。对于协议正文所写的内容,王芳全盘认可,但却偏偏否认了括号里的备注部分。她说从字迹大小和分布上看,那些字明显是后来加上去的,是刘宇在她办理抵押贷款之后,为了达到占有房子的目的而伪造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王芳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协议的正文和备注部分进行司法鉴定,看看它们是不是在同一时间、一次性形成的。而法院同意了她的申请,并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协议正文部分与括号内备注部分的字迹“不是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的”。所以对于备注内容的真实性,法院没有认可。2012年春天,刘宇接到了败诉判决。他和王芳的关系也因为这场官司彻底决裂了。面对法院对于“可以另行起诉”的解释,他有了另外一个想法:房子要不回来了,但王芳必须还钱。不久后,法院收到了刘宇和他妻子孙英联名的起诉书。

刘宇声称王芳从他那里借了36万元,要求她还钱。英则说刘宇未经她的同意,无权一个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也要求王芳返还36万元。然而,要证明借钱一事存在,岂能没有借条?刘宇王芳那份看上去像收条的协议,根本无法说明他们之间有借贷关系。

种种迹象和证据都表明,刘宇王芳36万,是基于两人的同居关系,并非简单的借贷或赠与。所以他无论找什么理由,在法院那里都站不住脚。但英的主张就另当别论了。刘宇在婚姻期间,与王芳同居生子,已经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他竟然还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王芳36万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刘宇的做法无疑损害了英的利益,所以王芳应当将36万元中属于英的一半返还给她。但是,因为刘宇王芳存在不正当关系,他们之间的这种金钱给付也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刘宇要求王芳返还钱款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012年7月,法院做出判决,王芳返还英18万元,作为英的个人财产,归她自己所有,而刘宇则不得不为这段婚外情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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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昱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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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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