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以后用语言相威胁最终法网难逃
来源:蔡林海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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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春季的一天夜里八时左右,王某在多次踩点后最终决定到某区某地某户居民张某家偷盗一条家中饲养的狗,进院时看狗没在院中,就进入张家外屋的厨房,见到这条狗后,就用钳子掐断拴狗的链子,正要将狗牵走时,在里屋被惊醒的老寡妇,问“是谁啊”,王某走到里屋门口,用钳子敲门说“别出来,出来弄死你。”于是,顺利的将狗牵走,案发后,王某对此,供认不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这个案例说明了,虽然是一起盗窃案件,偷盗一条普通家里饲养的狗,价值不够刑事处罚的,但案发时用语言或者暴力威胁被害人,则构成了《刑法》269条规定的抢劫罪。所以说小恶也会酿成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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