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唐明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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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谭鸿辉、唐兰玉、汪志英
被告:中山市东升供水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梁XX
案情:2009年5月23日17时,梁XX驾驶粤T/41625号货车在东升镇为民路行驶时,将谭友生撞伤致死。梁XX负全责。
一审受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号:(2009)中二法民五初字第607号
审判员:唐秀莲法官
判决结果: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
2、中山市东升供水公司、梁汉明连带赔偿16931元。
判决分析:法官以受害人系农村标准进行赔偿,我们虽提交了受害人一年以上在中山市居住及有一年以上稳定的收入提出要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法官未理睬。“因其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鉴于死者为农村户口,故其死亡赔偿金应以农村标准计算为妥。”
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中中法民五终字第155号
审判组成人员:汤力明、李少民、牛庆利
调解: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
2、中山市东升供水公司、梁汉明连带赔偿220000元,在2010年1月29日前支付,如逾期未支付按258438元执行。
判决分析:二审调解基础以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虽然能准确判断二审会以城镇标准判决,但当事人压力大,一审对他们造成的阴影太大,只好退一步让3万元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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