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邱国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3
浏览量:790




案情
原告(上诉人)陆某
原告(上诉人)陆某某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邱远 上海张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5月22日,三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
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青浦区
赵巷镇崧文路388弄新城盛景园某号102室房屋;据甲方暂测该
房屋建筑面积为87. 83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70. 30平方米、
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17. 53平方米;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6 914. 23元;根据
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
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607 277元;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
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
。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
算,多退少补;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3%(包括3%)时,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经有
关部门测绘,系争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88. 29平方米,其中套
内建筑面积为70. 31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17. 98平方米。
2009年12月,原告取得房屋后,以被告未赠送8平方米空中庭院
及被告多收取公用分摊面积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称,他们系被告开发的新城盛景房地产的购房人,
购买房屋建筑面积为87. 83平方米。被告在发给原告的房产宣
传广告上明确表示,“附赠北侧8平方米空中庭院”,但在实际购
房后才发现根本不存在附赠的8平方米空中庭院。另,被告多收
取原告公摊面积费用人民币6 914. 23元。为此,原告请求:1.被
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82 689. 69元;2.被告退回多收原告的
公摊面积费用3 181元。
律师观点:1.本案所涉房屋的
预售合同签订时间早于销售广告的发布时间,故广告内容不构成
要约。2.广告指向的是F型房屋,而原告购买的房屋不是F型。
3.赠送空中庭院不等于赠送建筑面积。4.被告所购房屋的实测
建筑面积与原告拿到房屋的建筑面积是一致的,不存在误差。因
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
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营销广告是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商品
房预售合同之后制作,且该广告针对的是F型房屋,并不是原告
所购的J型房屋,该广告指向的房屋于2008年7月销售,故该广
告内容不能视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原告不
能依据该广告内容,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以被告
未附赠8平方米空中庭院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
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约定,房款按实测
建筑面积多退少补的前提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而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已对公摊面积增减是否影响房屋总价
款的增减作了明确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因公摊面积增加而
增收的房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
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
定,判决被告上海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陆某、陆某某、王某某房款人民币3 111. 40
元;原告陆某、陆某某、王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人民币82 689. 6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
一审判决后,三原告对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后又自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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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邱国开
  • 执业律所:
    上海瀚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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