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窦某某与郑某某委托合同纠纷相关问题的
律师函
郑某某:
我所依法接受窦某某委托,代理其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事宜。据委托人窦某某反映:2008年10月4日,你出具“今收到窦某某现金捌万元整(80000)办理其女儿去沧州市某局上班一事,如不成,此款如数退还”材料后,至今你对委托事项未予办成。现发函如下:
一、 委托人窦某某委托我所正式要求解除与你之间的相关委托事项。
二、自你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委托人窦某某现金捌万元(80000元)。
三、在此期间,我所将保留向你提起民事诉讼、刑事举报等法律救济途径。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二0一 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 理 人:王国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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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石家庄市**路67号乙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