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上海甲公司向上海嘉定区法院起诉重庆乙制药公司要求支付货款50余万元。法院遂通知重庆乙公司应诉。我们作为乙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托处理此案。乙公司财务人员核对支付帐目后发现,甲公司所谓欠款已经向甲公司下属单位成都丙公司支付完成。经与甲公司联络,对方对此予以否认。
经过研究案件,我们发现,原告所在地上海嘉定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邮寄给法院。同时提交了关于此案实体处理的法律意见书,告知法院此案款项已经支付的事实,并附以相关证据,法院经研究后告知我们,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管辖。
法院通知原告甲公司撤诉,否则将移送案件。甲公司撤诉之后,未再起诉。此案以乙公司完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