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某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承担了四川红原至马尔康地震灾后重建公路某标段工程,总长32公里。该项目系李某总承包,承担投标工作后获得签约。中建某局遂与李某订立合同,将全部工程任务交由李某完成。为监督该项目的质量及进度等,中建某局成立了七人团队组成的项目经理部,对李某总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并协调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及申请进度付款等。
李某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工期严重滞后,不能在政府和业主要求的时间通车。业主和监理单位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其后,业主发现中建某局工程全部交由李某承担,遂责令中建某局自行承担施工任务,要求李某队伍予以退场。中建某局遂通知李某解除合同,且提出了巨额的索赔要求。李某在工程上已经投入千余万元,中建某局拒绝作任何补偿。
李某遂委托我们作为其代理人与中建某局及业主单位予以协调处理。我们另外邀请了具有建筑业施工从业经验近三十年的老板姚某参加,协助我们处理案件。我方律师与姚某一同介入在取证、补充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与中建某局总部领导的协调,展开了与中建某局的谈判,最后李某获得中建某局的补偿款8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