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重庆市某区某水电站工地,施工单位武警水电部队三支队在嘉陵江上临时设置过江轮渡,用于施工材料运输使用。两辆大型水泥罐车在搭乘渡轮过嘉陵江时,发生侧滑,坠入江中。
车主甲立即委托律师对现场进行拍摄,并对当班驾驶员及副驾共计四人询问,形成笔录证据。在事故认定过程中,我们向区海事处提供了证据及意见。其后,车辆由该电站施工单位武警水电部队三支队打捞上岸。部队拒绝为车主赔偿损失。区海事处认定事故系水泥罐车甲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
受损车辆打捞之后,被放置在江边,二车主先后三次派遣起重车辆予以吊运,均被武警部队阻拦,当地警方到场无法解决。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保管。车辆主要部件,能够拆卸的部分,悉数被盗走。
海事处认定责任后,我们代理车主甲立即起诉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被盗部件损失和营运损失14万元。施工单位以事故认定书为由,反诉我方及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打捞费16万元。车主乙起诉车主甲和武警部队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
施工单位以海事处责任认定为主要证据。我们向法院提供了包括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报案记录等证据,否定了海事处责任认定书的客观性。(海事处领导亦在电话录音中承认责任认定受到部队的不当干涉)保险公司以轮渡系施工现场道路,并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拒绝赔偿。
由于我们在事发后取证及时,委托人车主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法院对三案的判决,得到了各方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