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任丘市某某路办事处某某村孔某某、田某某、景某某等三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年12月27日,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某某村村民孔某某、田某某、景某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该答复未公开任何实质内容。三名申请人不服,于2012年1月13日起诉至任丘市人民法院,要求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公开三名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并提供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2012年3月2日,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任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判决要求:一、责令被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孔某某、田某某、景某某提供现行有效的任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复制件。二、责令被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孔某某、田某某、景某某提供位于北至北站路、西至华北石油、东至燕山道、南至尹丰渠地块征地相关档案材料的复制件。三、责令被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孔某某、田某某、景某某提供位于燕山道与北站路十字路口西南角18.971亩土地的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的复印件。
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任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于2012年4月5日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5月15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沧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