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受伤能否做工伤认定
[案情]:原告张某是某技校在校应届毕业生,2003年9月之后该校安排到某厂实习三个月,实习期满后,张某被留用(留用时未满16岁),在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致左手四根手指被机器切断(事故发生时已满16岁),该厂以工资转存的方式给其开资400元。工厂支付了医疗费后,拒绝承担其他损失,故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9月,该局以申请人系实习学生,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张某遂将校方和工厂诉至法院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法院告知其申请劳动仲裁,张某在接到仲裁不予受理的裁决十五日内不向法院起诉工伤确认和补偿,而是坚持以普通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分歧]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第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畴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二、法院应当受理,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因为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决定既未申请复议又未申请行政诉讼,决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就可以以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嘉定区劳动工伤纠纷代理律师
三、法院应当受理,但不能以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而应直接以工伤事故判决。理由是尽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已经生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此类不能以民事损害赔偿处理,如果民事赔偿不予受理,当事人的损害就得不到救济。
经讨论研究,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