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系**公司下属劳务分包商,承担**公路二期赶水段的施工任务。**二处领导在进场之初,由于相关项目的单价未能详细核算,告知邓某,你承担的工程项目单价,按照我们在业主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价下浮20%计算。其后,在邓某的实际结算中,公司实际下浮金额平均高达35%。累计至工程末期,与20%进场承诺相差金额660余万元。
邓某遂委托我们,与中隧二处进行协商,要求补偿差价660余万元。且由于中隧二处的克扣,邓某在协商时已经无任何资金。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新闻媒体报料,重庆商报以300民工百万工资被欠为题作了大篇幅报道。案件遂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责任市交委予以处理。
双方仍然协商无果。其后,业主重庆高发司借款给邓某,要求邓某以诉讼解决与中隧二处之间的争端。最终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和政府督办,法院审理等多种因素,各方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