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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几点体会
来源:程世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2
浏览量:1456
1,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因为交通肇事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就民事部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对肇事机动车驾驶员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其刑责的同时,会通知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告知他们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追究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办理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1)把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时间,一般应该选择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或者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之前;
(2)赔偿权利人要共同参加诉讼。赔偿权利人之间内部要一直,对外才会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3)关于民事调解书最好在刑事判决前能够完成,被告人出于对刑事案件的量刑考虑,可能在民事赔偿方面给予让步;
(4)调解达成协议的当时最好是把钱付掉(或者大部分付掉),防止被告人事后以自己经济困难试图减少赔偿数额;
(5)要遵循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付款、出具谅解意见(为了被告人减轻处罚)、刑事审判的顺序来进行;
(6)原告人之间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要互相配合,互谅互让。最后,原告人之间对赔偿款的分配签订协议,对赔偿款进行分配,要充分考虑亲情和利益,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最好不要伤害亲情,圆满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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