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生律师亲办案例
项目部经理的借款公司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来源:李洪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浏览量:1895

一、案情简介

     2010年某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在施工期间,由于项目施工资金紧张故向他人借款,项目部经理于2011年1月14日为其补签了一份欠据,其内容是:“第二项目部因资金不足,经理某某某委托某人代为筹措资金35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25日,因到期未能偿还,追加2万元作为补偿。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第二项目部共欠某人40万元,借款人第二项目部经理签字。”该欠据于2011年5月10日计入第二项目部第48号记账凭证。借款到期后某人多次找公司和项目部索要借款,但都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将公司和第二项目部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5万元,利息5万元,共计40万元。

二、公司代理律师应诉对策

     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调取了相关证据并提出答辩。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没有形成借贷关系,答辩人及第二项目部并不是自然人,对外经营活动和出具各种手续必须以单位名义加盖印章,而原告提供的欠据只有个人签名,没有被告及第二项目部的印章,事后也没有被告的追认手续,仅以此欠据证明原、被告形成借贷关系明显证据不足。二、第二项目部没有收到没有收到原告35万元借款,原告诉求的40万元借款及利息在2011年5月10日入账,但该帐页记录看不出借款交给项目部财务,实属序列。为此申请法院对该凭证进行鉴证。经会计事务所鉴定,“此笔会计分录不成立,没有反映公司第二项目部收到货币资金”。审理期间原告又申请法院追加项目经理为本案被告。

三、法院判决

    法庭采信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判令项目经理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40万元;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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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洪生
  • 执业律所:
    内蒙古林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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