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鹏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赢得好评
来源:徐桂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浏览量:532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史某某,向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手中持有欠条、“某某集团工地外欠款清理花名表”、“关于重庆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材料供应商付款的承诺”等证据,拟证明:其与承建重庆某某大酒店工程的内部承包人胡某某之间形成了小钢材买卖关系,胡某某欠其323000元,且该债务已转移由重庆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要求重庆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323000元款项。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重庆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徐桂鹏律师接受重庆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二审委托后,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本案原告史某某与重庆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并不能认定存在购买钢材款的事实,史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徐桂鹏律师的观点,撤销大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史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对一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否成立的认定,应综合整个证据链,而非单独采信个别证据。二审法院之所以采纳了徐桂鹏律师的意见,对本案改判,正是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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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桂鹏
  • 执业律所: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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