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1日,徐桂鹏律师接受委托,为一起交通肇事案辩护。
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本市鹅公岩大桥逆向行驶,将一警务车辆撞坏,车上四名民警,一人重伤,三人轻伤。赵某全责。
徐桂鹏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核实相关证据,从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本案具体情况等几个方面着手,提出辩护意见,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采纳徐桂鹏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宣判赵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条解读
《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有法定或酌定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一般可以保留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