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2012年8月某日晚,50多岁的艾某某骑自行车撞到路面右侧堆放的石块,将艾某某摔致左股骨等多处骨折,后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机构评为八级伤残。多次向有关单位索赔,但多次协商未果,后艾某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某某骑车撞到堆放在路面上的石块摔伤事实清楚,因对事发公路负有养护义务的某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事发公路尽到了维护管理义务,故认定其在管理维护上存在瑕疵,对艾某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艾某某本身对自己受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核定,艾某某损失为12万元。后在法庭多次调解下,由某单位承担10万元,其余艾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委托人对审理结果和律师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