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奇律师亲办案例
少妻收老夫70余万元,判决借贷成立
来源:黄有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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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月,40岁出头的宗女士通过某婚恋网站认识了70岁的朱老先生,年龄的差距并没有影响他们的交往,两人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
       
因朱老先生的房产由其儿子居住,两人结婚前便商量买房。20094月,宗女士写下协议书,内容为,朱老先生与宗女士协商购买结婚用房,朱老先生暂付宗女士购房款20万元,如不需要购买用房时,宗女士将款如数返还朱老先生。但由于种种原因,二人并未买房,而是租住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
       2009
9月至20102月,朱老先生分数次以基金赎回的方式换取现金,先是向宗女士的建行卡内存入10万元,后又将现金分三次交给宗女士,宗女士书写了三张分别为20万、28万、12万的收条。
       
不久,两人发生矛盾,朱老先生向法院起诉宗女士离婚,他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上差异较大,宗女士以各种理由多次非法占有自己的现金达100余万元,其中90余万元在澳门博彩输掉,宗女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宗女士离婚,并返还100万元。
       
宗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这100万元是双方准备结婚购房的钱,为双方共同财产,虽未能买房,但两人多次去澳门赌博输掉70万元。剩余的钱用于支出生活费和偿还债务,均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费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老先生和宗女士均同意离婚,法院准许。争议100万元中的10万元系朱老先生自愿赠给宗女士用于人工流产的费用,依法不予返还,剩余款项均系用朱老先生婚前的基金赎回的现金,应为朱老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宗女士收取该笔款项构成借贷关系,应该返还。宗女士虽辩称该款项已有两人在澳门赌博输掉,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没有采信。不过,在双方婚后生活过程中,承租的房屋发生的房租、水电燃气等费用以及去国内外旅游的费用为共同生活中的花销,应当扣除。法院遂依法判决宗女士返还朱老先生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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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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