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X日,韩XX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赵XX借款万元,韩XX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于2011年1月1日前付清欠款。欠款到期后,虽经赵XX多次催要,韩XX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分文未付。2012年底,赵XX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代为处理此案。
本案在开庭之前,经律师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韩XX一次性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赵XX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经律师调解,在最短的时间里为委托人解决该长达两年的借贷纠纷,当事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