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4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
原告认为被告及现妻均在乡镇工作,孩子在县中读书,只能住校,被告没有很好地照顾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现在原告作为孩子生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和义务,并为了有利于孩子学习和生活,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直接抚养孩子。
庭审查明男方经济条件明确优于女方,在男方抚养下,孩子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其房屋坐落在县中大门对面方便孩子上学;其夫妻均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稳定;其现妻对孩子照顾备至关系良好。
由于孩子年满15周岁,法庭依法征询孩子意见,孩子愿意随生母生活。
经法庭调解双方愿意变更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