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绎骁律师亲办案例
因电动三轮车充电时电死人引起的生命权纠纷
来源:王绎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5
浏览量:865

        死者马某于2008年开始,从安徽老家到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务工,主要从事道路等绿化工作挣钱养家糊口,并一直居住在此地。2012年5月,马某搬到施某用于出租的房屋内居住,该房屋系简易房,并办理了相应的暂住变更登记。同年6月30日17时许,马某进入该出租房时,此时电路漏电,对此其不知情,接触停在房内的电瓶车,致使被电击身亡。

      后来马某的亲属向慈溪市杭州湾派出所报案,经慈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结论为:马某系因电击致即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上述房屋系归施某(本案被告)所有,并由其出租,所有房屋设施设备(包括供电)全由被告提供。在上述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勘察取证,发现房屋存在安全缺陷,即房屋电路缺少用电安全应有的漏电保护设备,不能在电路漏电时及时断电,以保护用电安全。派出所认为此案是因意外引起的,不是刑事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畴。其后原告以房东施某、电业局、卖给其电车的周某(我的当事人)为被告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因马某死亡而致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8874元。

      庭审中,我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对于马某的死亡我方深表同情,一条生命的逝去,是亲人们心中永远的痛。2、原告在派出所的报案笔录中曾称其在事发三个月前向被告周某买的二手电动三轮车,买时没有发现有什么问题,在买来一个月后发现有轻微的漏电现象,其曾向被告周某问询是怎么回事,周某就说没多大问题,不需要修。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专业,特殊情况时除外,本案中,周某已于当日将电动三轮车交付给原告,并且当时及以后的一段时间都没有什么问题,因所有权已经专业,而因此物引起的损失周某不负任何责任。3、电业管理部门对没有给施某按照漏电保护措施,是一种过失行为。案件审理后,原告与被告施某及电业局达成调解协议而撤回起诉,被告周某不负有责任没有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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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绎骁
  • 执业律所:
    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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