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林律师亲办案例
受任于无望之际——燃海燕新希望
来源:王晓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5
浏览量:644

受伤的海燕重新飞起来了!

【案情·媒体报道】

海燕,本来是一个自由的名字、欢乐翱翔的名字,可是,一次飞来横祸,令这个19岁的花季少女折翅200973,从江西来厦务工的女孩高海燕在上班途中被撞倒,伤势极其严重,在连续接受两次开颅手术后,她至今昏迷不醒。令人唏嘘的是,肇事的是一辆电动自行车以及一个和她同龄的少年
  海燕,海燕,海燕……”从江西赶来的亲人们,围着海燕的病床一遍遍撕心裂肺地呼唤,可是她仍然安静地躺着一动不动。她的手上、脚上、鼻孔都还插着输液管,只有嘴巴偶尔会无意识地动一动。
  她进医院到现在,一直没有醒过来,一直就这样昏迷着。说起女儿的病情,海燕年迈的父母不禁老泪纵横。
  200973740左右,高海燕在上班的路上,经过小东山村口的斑马线时,不幸被一辆飞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她被送到厦门市中医院进行抢救。
  主治医生说,海燕伤得很重,右脑受到硬物撞击、头骨骨折,送到医院时两只眼睛的瞳孔都已放大。医院立即进行了抢救,但海燕一直没有醒来。
  由于伤势严重,海燕入院当天就进行了两次开颅手术,手术还算成功,但要等她醒来只能期待奇迹。也许要几周时间,也许更长……”医生欲言又止。
  听说像海燕这样的伤情,生存下来的几率只有百分之一二,有可能成为植物人,这个贫困的家庭再次如遭雷击。母亲不停抚摩着女儿的脸蛋,泪水一颗颗滚落下来;海燕的舅舅拿出她车祸前的照片反复看着,照片上文静的海燕微笑着,充满朝气。
  据了解,海燕的父母是江西农民,得知女儿发生车祸后,他们和海燕的舅舅一起赶到厦门,一家人心急如焚地到处借钱。高昂的治疗费用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因为没有钱住宾馆,她的家人晚上只能睡在病房外的走廊上。
  在医院,厦门商报记者见到了另外一位同样日夜守候在病房外的人:这起事故的肇事者、同样19岁的重庆男孩小姜。他眼睛红肿,声音颤抖地接受了厦门商报记者的采访。看得出来,这个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身上也有很大压力。
  小姜3个多月前来到厦门打工,在老乡的店里负责送货。他说,当天早上他骑着电动车从大唐市场去送货,经过十字路口时,见斑马线上人不多,就加速往前,结果撞到了海燕。我现在只想她早点醒过来,但我真的没有钱。说着,小姜把脸埋入了双臂中。
  记者了解到,车祸发生后,小姜的老板陆续送来了1.2万元,但这对于海燕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海燕的爸爸说,女儿的伤已经花费了4万多元,现在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观察治疗,每天住院还需要2000元,他们已经向能借钱的亲戚们都借过钱了。海燕的家人含着泪请求记者:请大家救救我们的女儿,她还年轻啊!
   

【办案经过】

一、认定工伤被拒

律师王晓林通过《厦门商报》的报道知悉受害人高海燕的遭遇,第一时间与高海燕的父亲高庆生取得联系,同时王晓林律师当即表示愿意无偿提供法律帮助。

了解事发经过后,王晓林律师认为,高海燕系在上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有可能构成工伤。于是王晓林律师建议高海燕父亲高庆生走工伤赔偿途径。

高海燕的工作单位是厦门富士电气化学有限公司,根据王晓林律师的指引,父亲高庆生认为女儿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伤害的,应该算工伤,于是把工伤认定申请交给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是却遭到了驳回。劳动部门说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不认定工伤。

相关部门解释说,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是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的,因此,高海燕被电动车撞伤不能被认定工伤。

二、肇事电动车技术鉴定

大街上飞驰而过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对于这个结果,王晓林律师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并同时认为肇事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本案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做出了如下定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那撞伤高海燕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吗?它到底算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呢?因为涉及到女儿的赔偿问题,在王晓林律师的建议下,高庆生要求对这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于是,厦门警方委托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肇事车辆进行国家标准检测。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所明确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标准有:一、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二、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三、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按照标准,这三项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就可以被判定不符合标准。经检测,肇事电动车整车重量65.32kg,最高时速接近35公里/小时两项检测结果均远远超出国家标准。于是,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肇事电动车做出结论是,采用电力驱动的时候,肇事车辆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类机动车。

三、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在王晓林律师的提醒下,高海燕的父亲高庆生凭着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肇事车辆的鉴定报告及厦门市湖里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重新为女儿申请工伤认定。最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确认高海燕的该次受伤为工伤。

四、劳动能力鉴定

肇事小伙姜东的老板送来1.2万元钱老板与姜东相继“蒸发”,找不见人了。但是高庆生根本顾不得寻找已经失踪的姜东及其老板,他只能抓紧时间求朋友求亲戚,四处借钱,勉强凑了10万元钱。在医院治疗了将近两个月后,高海燕脱离了生命危险,为尽可能减少开支,高庆生为女儿办理了出院手续。此时,高庆生四处借来的10万元钱也所剩无几,全家人租住在不到10平方米的小屋里。庆幸的是,高海燕的病情在出院后恢复得不错。2010112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高海燕术后伤残等级为九级。

五、工伤赔偿·仲裁调解

王晓林律师代理高海燕案件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厦门富士电气化学有限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但是,因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根据厦门市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故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时认为本案须中止审理,待高海燕与肇事方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恢复审理。

该案的当时处境让办案律师王晓林甚是为难。一方面高庆生为治疗女儿的病情已债台高筑,高海燕家属希望能尽快了结案件,早日拿到赔偿;另一方面肇事方小姜与电动车老板却在支付1.2万元医疗费后已经下落不明,故本案一旦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时间变得十分漫长,工伤赔偿变得遥不可及。

王晓林律师再次深入研究本案案情并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在所有工伤赔偿项目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只是支付的时间问题;而本案的其他部分工伤赔偿项目或由肇事方承担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王晓林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与高海燕调解,愿意提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同时在高海燕向相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时能予以配合即可解决此时的两难。于是王晓林律师在征得高庆生的同意后,把办案思路经与本案仲裁员及用人单位沟通后,仲裁员觉得如果用人单位同意,该办法不失为解决本案争议的一种方案。但是用人单位对该方案却存有疑虑,经王晓林律师的再三沟通,最终打消了用人单位的疑虑,同意调解方案,愿意提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愿意在高海燕向工伤保险基金办理申报医疗费、劳动能及鉴定费和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时提供必要的配合。

本案从解决方案的提出,到调解协议能最终达成,前后历经多重解释,多方沟通。为了能解开双方当事人的疑虑,本案仲裁员公平公正地做了大量的沟通解释工作,王晓林律师也从案结事能了的角度,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给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工作,并陪同双方当事人到劳动局核实调解方案的可行性,最终在调解当日下午下班前达成一致协议,用人单位当即支付高海燕人民币67375元,之后用人单位在高海燕向社会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时也给予了积极配合。劳资双方对调解结果甚是满意。

【律师感言】

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肇事引发的的道路交通事故,劳动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同时因肇事方根本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另外,肇事电动自行车也未投保,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连受害人家属都觉得案件赔偿非常渺茫之际,办案律师凭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凭着多年办案过程中养成执着和认真,结合个案在“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本案能取得令人欣慰的结局,很庆幸自己在办理该案时能始终坚守那份执着、认真和责任心。这也是我在整理该案时最值得拾起的东西。做好律师,是为勉。(办案律师  王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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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晓林
  • 执业律所: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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