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诉人参与诉讼。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有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以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现在被告人也非常后悔,当时因朋友义气,给朋友帮忙,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追悔莫及,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做人。
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无违法犯罪行为,一贯表现较好。
三、作为第一被告人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此案件是因为第一被告人找到被告人赵某帮忙而引起,现在第一被告人已经代表所有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
四、此案件的发生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受害人欠第一被告人父亲的1万多元钱已经有五、六年的时间,虽经多次催要,受害人一直不付,受害人不是没有钱,而是有钱不付,作为几名被告人因要账采用拘禁手段而触犯法律,受害人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综上,请求法院考虑到被告人以上几点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近期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能判处缓刑。谢谢!
此致
辩护人:王朝威
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5日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