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新军律师亲办案例
周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来源:邹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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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2日19时10分许,周某驾驶湘C53991号白色江淮小货车在长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韶州路口时,将行人林某、彭某、陈某撞倒,造成林某当场死亡,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区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彭某、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在发生此次重大交通事故后不但不报警抢救伤者,反而不顾被害人的死活长期逃逸不归。公安机关辗转全国各地多次组织对其实施抓捕,均以失败告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某在逃逸五年三个月零八天后,终于在2008年11月20 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鄑州分局抓获。

【承办过程】

2009年2月4日,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通知被害人家属提起附事民事诉讼。2009年2月26日,死者林某的妻子吴某和死者彭某的妻子莫某委托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邹新军律师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邹新军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约见被害人家属了解案情。被害人家属在陈述案情时多次失声痛哭,原来林某、彭某被撞死、陈某被撞成重伤后的五年多时间里,被告人周某一直负案在逃。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至今没有给予被害人任何经济赔偿,甚至没有支付那怕是一分钱的医疗费用。二条人命一个重伤的三个家庭在被告人周某逃逸的五年多时间里,一直生活在痛苦和愤怒之中。邹新军律师在听取被害人家属声泪俱下的控诉后,感觉案情重大,在安慰了被害人家属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邹新军律师从查阅案卷材料入手,先后走访了公安交警部门、检察机关和社区居委会,在了解和掌握了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后,立即开始着手计算被害人林某、彭某死亡后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情,邹新军律师不辞辛劳一张张地整理,一笔笔地核算,有条不紊。在确定起诉赔偿金额,制作赔偿清单后,邹新军律师又一夜未眠,连夜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二天一大早,邹新军律师就和当事人吴某、莫某共同到天心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诉讼立案手续。天心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当地数十名群众参与了旁听。邹新军律师在向法庭出示了全部证据后,主要从被告人周湘平交通肇事后,不仅不抢救伤员,反而长期逃逸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应当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方面,以及被告人周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等方面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获得了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

【承办结果】

2009年4月1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后,采纳了邹新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责令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93093.6元,莫某94693.6元。

【简要点评】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彻底摧毁了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他们不仅要承受失去至亲至爱的亲人的巨大悲痛,而且还要自行承担巨额的医疗费、丧葬费。肇事者不仅不积极救治伤者,反而肇事逃逸达五六年之久的恶劣行径,又让被害人家属积累了对肇事者长期逃逸,无视生命尊严的愤怒。而肇事者归案后,又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向被害人支付经济赔偿的言行,造成了被害人的痛苦和愤怒情绪的总爆发。承办律师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之所急,在积极收集证据材料的同时,不忘主动安抚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使被害人长期压抑的情绪得以释放。邹新军律师在本案中勤恳扎实的工作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精湛的法律知识、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心系当事人的办案热情,最终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为被害人讨回了个公道,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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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新军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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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新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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