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情节定自首 同比刑期少三年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
2008年7月,被告人B与其丈夫A至我市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B被抓获后因其需要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女儿被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2009年,被告人A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B被取保候审后与当年次月潜逃,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上网追逃。2011年11月,被告人B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及自己持有两个身份证的事实。当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7月,B外出时被铁路警方抓获转交至我市公安机关并进入诉讼程序。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B,详细询问了案发的情况,同时了解了其丈夫判刑的情况。在仔细研究了案情后,确定了辩护方案。开庭审理时,当本律师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时,公诉人与审判法官均持否定态度。本律师紧抓案件材料及证据,提出了构成自首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服了公诉人和审案法官。最终被告人B被认定为自首,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