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渊成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要求退回天价服务费?
来源:王渊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3
浏览量:413

基本案情

20101月,林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某网站开发确认书。

该确认书内容:某网络公司为林某所建造网站内容包括“新闻报道、人物介绍……”等板块,确认书注明网站建设内容以建设方案、说明为准,后台管理由某网络公司协助进行,建站应付款为20万元。

3日后,林某向被某网络公司支付了首期10万元建站费后某网络公司在其建立了网站。

建站后,某网络公司要求林某支付余款10万元,而林某认为某网络公司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欲撤销双方的网站开发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10万元,撤销已经建立的网站。

案情分析

王渊成律师认为,林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站建设确认书虽非正式合同,但其中包括了标的、价格等主要内容,故可以认定林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已经订立了建站服务合同。双方系平等主体,某网络公司的报价系一种市场经营行为,现无证据证明某网络公司就此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故林某认为某网络公司行为构成价格欺诈的主张依据不足。

但是根据市场行情,其他网络建设公司建造一个类似网站仅大多不超过2000元,某网络公司向其收取的费用超过正常市场价格100倍,属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系指合同一方利用相对方紧迫或无经验,订立的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我方提交 “中国万维网网站建设报价单”的打印件,欲证明在该:网建设网站仅需数千元。我方另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就某网络公司为林某所建造网站馆的一般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然而,某网络公司拒绝提供该网站的技术开发文档及相关技术材料,致使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网站开发的真实成本进行估算,未能出具评估结论。

庭审中,某网络公司称林某与其公司之间的网站建设确认书是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的。确认书签订后,某网络公司公司完成了林某网站的建设,并在多家知名网站开始推广。现要求林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10万元建站费用,并就其违约行为向某网络公司公司进行公开道歉,对林某方关于撤销该已建成网站的请求表示同意。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林某相对于某网络公司而言在网含名服务相关领域确属缺乏经验。从具体内容看,合同约定的20万元价格是否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取决于建造同类网站的正常市场价格。现由于某网络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导致无法得出评估结论,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是考虑到某网络公司已经实际为林某建立网站,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故酌情判令某网络公司扣留一部分费用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林某(林某实际支付5000元


办案心得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林某年纪较大,其本身并非专业从事网络行业人员,亦无证据表明其此前曾经接受过网站建设服务或对市场行情有所了解,应可以认定其网站建设方面属于无经验人士,而某网络公司系专业提供网站建设服务的公司,相交而言,存在林某因轻率或无经验而被某网络公司利用的可能性。

在此基础上,应当继续考察双方订立的合同在客观上是否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20万元的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因此首要查明的是建设涉案网站的市场价格是多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应当由林某对价格进行举证证明。对此,林某提交了中国万维网网站建设报价单等证据并申请就某网络公司为其所建网站的市场造价进行鉴定,应当认为林某初步完成了在其能力或范围内所能尽到的举证责任。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均有义务对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配合,如果由于一方有能力而拒不配合的,应当对鉴定结论无法出具承担不利后身民。本案中,网站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文档等直接决定了网站建设所需的价格,而上述材料均由某网络公司所掌握,因此某网络公司有能力也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交上述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鉴定过程中由于某网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导致无法出具鉴定结论,相应不利后果方应由某网络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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