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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意见

作者:孟宁刚  更新时间 : 2013-03-13  浏览量:577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董某某母亲吴某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董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刑诉[2012]XXX号起诉书,辩护人认为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准确,辩护人不持异议,现就对被告人董某某的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董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好。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案件发生的经过,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便利条件。并且被告人董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

三、被告人董某某在犯罪之前一直是本分做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结束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全额退赔涉案财物。

综上所述,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考虑,并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存在,从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管制、或者适用缓刑、或者给予罚金刑为妥。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孟宁刚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227

最终,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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