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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观点

作者:孟宁刚  更新时间 : 2013-03-13  浏览量:384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刑诉[2012]xxx号起诉书,辩护人认为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性准确,辩护人不持异议,现就对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属过失性犯罪,所以被告人杨某某主观恶性是不存在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小,为此望法庭给予杨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案件发生的经过,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便利条件。另外,被告人杨某某对交通肇事的后续经济赔偿相关事务进行积极妥善处理,并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之前一直是本分做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从固始县交警大队20121113日记录的到案经过可以看出,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的现场分别拨打120及报警电话,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此行为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交通肇事的后续经济赔偿等事务进行了积极妥善处理,并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另外被告人还有自首情节存在。从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为此,辩护人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为妥。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孟宁刚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311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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