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与妻子结婚十年之余,在某城市做小生意。2010年初夏,丈夫与客户柳女士往来频繁,彼此有好感。不久,王先生和刘女士同居并生育一男孩,这更让王先生喜出望外,无暇顾及妻子的想法。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并进行“秘密调查”,王先生从账户划走230万元,为柳女士在某区购置了一套房屋。如今,房子已被柳女士某出售,王先生作为代理人操作了整个售房事宜。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王先生几次开庭都未出庭应诉。为维护自身权益,妻子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王先生名下98742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78万元股票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又不能合理说明转账用途,因此可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妻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虽非离婚诉讼,但王先生的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减损,具有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酌情判给妻子较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