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亲办案例
名为买卖实为企业间借货的纠纷案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3
浏览量:740
名为买卖实为企业间借货的纠纷案
广东省某糖业集团(以下简称糖业集团)在2004年11月向广东省某市糖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借款780万元,用作开榨的准备资金。为了规避国家的金融政策,双方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分别约定了价格、交货日期和付款日期等,还约定如果糖业集团不能交货,违约责任是返还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2005年1月24日,双方再签定补充合同,约定如果糖业集团不能在一个月内还款,除了返还本金外,按双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对方。为了使合同得到更好的保障,销售公司与糖业集团再签定了一份质押合同,由糖业集团提供白糖3000吨给销售公司作为质押物,并在工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一个月后,由于糖业集团资金紧张,无法按时还款,对方于2005年3月1日委托律师发了一封律师函给糖业集团,要求返还货款,并按约定双倍赔偿利息,糖业集团对此不予理睬。销售公司因此于2005年5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糖业集团返还货款,并按约定双倍赔偿利息(计算时间从2004年12月1日到付清款项之日止,计至起诉时约46万元)。
  一审的判决结果出乎糖业集团的意料之外,刚开完庭的第二天就让他们去拿判决书,出奇的快!而且是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糖业集团的老总对此是绝不服气的,认为对方简直是欺人太甚。因为他们起诉的案子判决书老是拖了又拖,这次当被告却这么快就让拿判决书。于是相继找了几个当地有名气的律师咨询,但得到的答复却令他们失望。当糖业集团的老总找到我时,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我尽量赢;二是不管如何,现公司资金紧张,先拖上几个月。我明确答复,此案应当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本人指出该案实际上是借款合同纠纷,是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因此,本人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不久,对方就收到了上诉状的副本,权衡利弊,对方与我方协商和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我方只需支付正常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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