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石家庄市**苑小区房产合同纠纷
来源:秦永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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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赵某,男,生于 年9月29日,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中 *** 员,现住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55号。
被告:河北省某某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西路建东街7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双倍退还原告因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房管部门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差异部分的购房款。
二、判令被告双倍退还原告因购房合同约定地下室建筑面积与地下室实际建筑面积差异部分的购房款。
三、判令被告负责维修未经验收手续的暖气管道,更换窗户玻璃。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及一直不能入住的造成的租房损失15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4月9日与河北汇丰实业发展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34.4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800元,总价款242082元;地下室建筑面积为23.47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780元,总价款18306.60元。2007年8月30日经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所购房产进行建筑面积认定,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23.69平方米,经过认定的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相差10.8平方米。经测量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1平方米(含管道)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中的第三条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不符,公摊面积亦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房屋建筑面积的严重缩水,令原告根本不能实现三居室的住房效果,致使原告至今不能入住,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
被告于2005年7月26日将房子交于原告之前没有经过合格验收,所有的窗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暖气管道被热熔熔死,致使房屋暖气至今不热,亦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综上,被告出售给原告房产的质量、面积,居住环境和楼间距与销售时所宣传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严重不一致,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精神、生产生活,原告提出以上诉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作为一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某
2008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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