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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欠款,妻成被告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黄家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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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欠款,妻成被告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某于20096月因建房需要向原告谢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0.7%,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约定期满后,被告张某某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还款。原告谢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张某某为被告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追加被告张某某的妻子朱某某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朱某某以被告张某某没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且以被告张某某借款未告知其为由,认为是张某某个人债务,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谢某某,其妻子朱某某对张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及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涉债务在朱某某与张某某婚姻期间发生,《借据》明确表明张某某因建房需要借原告谢某某人民币30万元,虽然朱某某提出该笔款项为被告张某某个人使用,被告朱某某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告朱某某并没有举证证明该款属于被告张某某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被告朱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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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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