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拆迁安置房纠纷案例
案情:
王娟与刘志斌于1996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王娟与刘志斌、刘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1997年8月生育一子刘二勇,王娟、刘志斌、刘二勇、刘志斌的父母的户籍为一户,王娟与刘志斌结婚前院内有三间房,婚后院内又盖有一至六层房屋,一、二层房屋面积共计867.6㎡,2010年9月5日,x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刘志斌的父亲作为家里5人的户主与拆迁人西安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x家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确定的安置人员为:刘志斌的父母、刘志斌、王娟、刘二勇共五人,协议书确定二层以下房屋面积按拆一还一进行补偿,拆迁安置政策为农业户口人员每人最低享受85㎡的安置面积,其中包括20㎡的商业用房,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重置价、装修与附着物补偿费计830202元及每人7000元的拆迁过渡费、5000元拆迁奖励费、3万元社保金,均由刘志斌的父亲领取。王娟与刘志斌于2010年10月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另外。王娟于2008年10月夫妻感情不和后,离家出走再未与刘志斌及刘家人共同生活。
现原告王娟起诉要求安置费、过渡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共计20万元,依法分割给自己拆迁安置面积120㎡
法院判决:1、65㎡住宅与20㎡商业房归原告所有。2、7000元拆迁过渡费、5000元拆迁奖励费、3万元社保金,由被告支付原告。
本律师评析:一是定性原告婚后共同投资建造该院内的房屋,与被告家人没有分家,共同居住生活,在一户上。二是根据原告对家庭的贡献、参照拆迁安置政策进行公平分割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