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黄某在四川南充与另2人经营糕饼业,发生纠纷被赶出合伙,一分钱没赚到连股金57000元也没了,只好起诉解除合伙协议并要求退还股金。谁知有理的官司,在委托当地律师代理而对方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竟然被南充市某区法院驳回。对方甚至扬言下步要黄某承当巨额合伙亏损。黄某深感委屈,请求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冯尧华律师帮助上诉。面对一审败诉远在千里之外毫无人脉的二审,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一般律师往往畏惧败诉风险影响自己声誉且代理费小而推辞。但冯律师急当事人之所急接下案子,远赴千里外的四川办理。
希望总是产生在深入研究。原来一审时原告黄某方发现对方提供账目不真实担心审计与己不利,不同意审计,殊不知对方更不愿意审计,因为交付审计必露出马脚而输官司。黄某的犯傻正中对方的下怀,对方也顺水推舟不审计,结果一审以双方均不愿对合伙经营账目进行会计审计,致使争议问题不能通过鉴定认定为由,认定黄某举证不能判处驳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案子到此看似山穷水尽,但再研究仍有柳暗花明的一搏。第一、黄某诉讼请求之一是退出合伙即解除合伙协议,现一审已经查明合伙体已经停止营业,合伙财产也被对方变卖光了,合伙协议失去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依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规定可以认定对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伙协议,双方实际形成解除合伙协议的合意,法院理当判处解除合伙协议,并不需要进行会计鉴定。其次合伙协议是无限期的,由于停止营业不等于解除合伙协议,如果不及时判处解除合伙协议的话,双方矛盾有可能继续激化酿出不测事件,不符合民诉法定纷止争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第三、截止2012年2月12日三人对账尚有结余现金1300多元,其他合伙固定财产还在没有外债,之后对方不让参加经营,并以所谓失窃报案和换锁不让住合伙体宿舍等办法驱赶黄某,使黄某不得不离开南充,这实际是以行为强行要求黄某退伙,双方形成以不清算只退还股金的条件让黄某退伙的合意,根本不需要审计。第四、黄某离开后对方2人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在未取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合伙财产变卖光,且有关账目票据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审计,于理于法黄某不应对后来经营结果承担责任。
2012年12月3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合伙协议,使黄某讨回部分公平,最重要是切断对方今后向黄某讨要分摊所谓巨额亏损的可能,免除黄某的后顾之忧,上诉取得重大成果。对于二审仍以一审理由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请,冯律师建议申请再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