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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盗窃罪被判拘役四个月成功案例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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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9日晚,被告人陈家建驾驶摩托车拉客人经过凌云县逻楼镇安水村陇往屯公路边娄泽远的砂场时,因对娄某与其前妻罗某同居生活心生怨恨,又听到客人说该砂场工棚内有一台发电机,即产生盗窃的念头。于是在将客人送达目的地返回的途中进入该砂场,砸坏一工棚的门锁,进入工棚内盗走一台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发电机,并连夜将发电机拉到伶站乡销售,由于无人购买,便拉到其弟家藏匿。同年3月10日凌晨4时许,陈家建又去砂场用斧头砸工棚门锁欲实施盗窃,被睡在工棚内的娄某发现,后被娄某及赶到的群众追赶抓获扭送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陈家建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采用秘密收到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000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赃物已退还失主,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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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骆志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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