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律师亲办案例
匡某某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罪
来源:张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05
浏览量:572
匡某某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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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4日被告人匡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肯德基餐厅,向他人出售发票时,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经鉴定,发票系伪造,且数额较大。后被批捕,羁押在海淀区看守所。
2008年12月,被告家属来北京找到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刚,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张律师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又到检察院阅卷,同时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因为该案还有同案犯,所以没有批准取保候审。

案件到海淀法院后,张律师积极同主办法官联系、交流,并表达了自己的律师意见,获得法官的基本认可。

经过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匡某某被判处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本律师在开庭时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匡某某的犯罪行为具备“引诱犯罪”的嫌疑,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从案卷笔录上来看,作为印花税和发票的买受人段某某是警察特意安排的虚假客户。

在2008年11月3日对举报人段某某的笔录可以证明,他在网上看到出售发票的信息后,先约见被告,同时到公安机关报案,最后将被告抓获。见笔录第二页,民警问:“你为什么要找人卖印花税票?”,段某某说:“因为我痛恨这些贩卖假票的分子,因为他们扰乱经济秩序,所以我将他们约出来,并要求咱们派出所将其抓获。”足以说明,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基于举报人段某某的引诱行为作出的,属于“引诱犯罪”。

在2008年11月4日对段某某的笔录可以证明,段某某其实就是警察安排的“线人”。第一页,民警说:“你今天是配合派出所民警抓获了两名贩卖印花税票的嫌疑人吗?”在第二页段某某的叙述表明:在他同被告交易之前,警察就已经埋伏在餐厅里了,在他们正在交易时,警察才出现。据此,我们可以合理怀疑:段某某就是在警察的安排和指使下去引诱被告犯罪的。

2、作为本案重要证人的段某某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在笔录上按手印,其证人证言的内容和签字的真实性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

3、根据被告的陈述,在交易发票的时候,当时的客户(不知道姓名)在交钱时,突然出示警察证,并声称自己是警察,并将其抓获。说明:所谓的客户其实就是便衣警察。

公安人员的职责是制止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公安人员无权引诱公民犯罪,也无权为任何人提供犯罪机会。警察设计圈套诱使公民去犯罪,实质上警察是在教唆犯罪,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秩序的信仰。犯罪案件的破获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安全的主要任务,然而不能因为有任务的存在,而采取非法的手段将本不会出现的犯罪行为引诱出现,这对于落入圈套的公民来说是不公正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原则,运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所以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我们认为,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被告匡某某的陈述,在假装客户的警察把交易款放到匡某某面前时,匡某某刚把手放到购票款上,就被假装客户的警察控制了。也就是说,被告匡某某还没有实际控制购票款,交易还没有最后完成,就停止了,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被告匡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出售的发票数量相对较小,发票125张,印花税794张;因为被告是贩卖,扣除被告购买发票和印花税的成本,非法获利也很少,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该从轻处罚。

四、被告匡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属于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记录,更不是累犯。根据其家属交代,匡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为人诚实忠厚,遵纪守法。可以作为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被告匡某某在事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从警察提交的《到案经过》可知,被告匡某某在传唤到案过程中,始终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考虑到被告刚刚新婚不久,为了维护一个刚刚组建的幸福家庭,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恳请法庭给被告一次改过从新的机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本案涉案数额较大,几乎没有任何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能够判决如此短期徒刑,也算是一个成功案例,这也是法官事后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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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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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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