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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女士诉北京某开发公司房屋漏水案
来源:张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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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女士诉北京某开发公司房屋漏水案
原告高女士于2004年4月12日购买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清枫华景园”小区住房一套,并如期交付了房款,于2005年3月8日办理入住手续,并于3月16日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定装修合同。在装修期间的4月8日因天下雨原告家出现四处漏水,分别是厨房两处,卫生间一处和主卧室一处。装修被迫处于半停工状态。原告的三个邻居也出现类似漏水情况。
2005年4月12日,原告与另外三家业主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一同进行协商,就清枫华景园小区4号楼A座漏水问题达成共识,该公司及物业公司均表示尽快解决漏水问题。对业主提出的广告牌的拆除问题,该公司和该物业公司均表示向上级请示,并尽快答复业主。对因漏水造成业主的损失,该公司和该物业公司均表示同意赔偿,具体方案另议。就上述内容业主与该公司和物业公司共同制作了会议记录,业主与该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随后,该投资公司为了解决漏水问题,邀请了专业机构北京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方案。该公司工程部土建工程师也曾致函施工单位华建公司,对广告牌的移位和漏水问题的处理提出了方案。但是后来,被告不顾业主的反对,公然违反专家出具的维修建议,进行野蛮维修,擅自在楼顶打孔泄水,造成楼板质量严重损害,造成蓄水试验失败,再次导致屋顶出现严重漏水。原告多次要求开发商妥善解决漏水事宜,开发商都敷衍了事,借口推托。2006年11月26日,原告委托北京中永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因漏水所造成的资产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是:因屋面渗、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69426.00元。无奈,原告于2007年1月4日将开发商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岳琴、张刚担任高女士的代理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损失评估,评估结论是:因屋面渗、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69426.00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69426.00元,承担评估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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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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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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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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