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家务补偿在离婚时可以主张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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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济宁市民王某(男)与李某(女)结婚,两人都是收入稳定,单位效益均不错且生活独立。结婚时两人书面夫妻财产权约定: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两人婚后生活甜蜜,女儿出生后,为了更好地养育孩子李某毅然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幼子和多病的公公,而王某则一心放在事业上,收入颇丰。自2011年开始,李某发现王某对家庭的态度渐渐冷淡,后来得知王某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同居。李某多次规劝,而王某依然不知悔改。

  2012年李某找到济宁婚姻家庭专业鲁绪昌律师,要求鲁律师代理处理离婚事宜,并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及家务补偿。

  代理律师鲁绪昌认为,《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和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人民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3日,济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一次性补偿李某16万元,损害赔偿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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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鲁绪昌
  • 执业律所:
    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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