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某找到济宁婚姻家庭专业鲁绪昌律师,要求鲁律师代理处理离婚事宜,并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及家务补偿。
代理律师鲁绪昌认为,《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和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人民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3日,济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一次性补偿李某16万元,损害赔偿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