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脱落致人死亡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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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桂林律师宋正发的个人网站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桂林市****供电有限公司的委托,在黄****、毛****等人诉桂林市****供电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指派某某某律师担任桂林市****供电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的调查取证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黄****、毛****等人在起诉状中诉称“2006年8月17日下午大约17时许,原告的亲人毛某某在自家农田做农活时,由于被告管理责任,在供电运行中被告的电力设施装置脱落导电致毛某某死亡有过错,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8万元。”
首先,原告在诉状中回避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事发当天的天气情况。
2006年8月17日下午4点多到6点,桂林市区及各县先后在雷声中下起了大雨,并刮起了13米/秒—18米/秒的六至八级东北大风(见证据1、2)。这说明对于电线的脱落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管理上的责任(见证据3)。
其次,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有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之分。在一般侵权案中,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并由原告举证证明,一.行为违法;二.有损害事实;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主观有过错。在特殊侵权案中,原告只需证明前三个要件。 本文摘自桂林律师网,详细内容请登录:www.guilin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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