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凡律师亲办案例
A某入室抢劫罪,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成功辩护仅判刑6个月!抢救子成功办理刑事案例
来源:刘平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浏览量:457

 A某,某人,30岁,已婚现有一儿一女,家庭条件优越。2011年6月因妻子发现其有外遇,事后夫妻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7月21日下午,A某与妻子再次因为外遇的事情发生激烈争吵并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事后A某心里很复杂,非常想找个安定的地方解脱,冲动之下来到某小卖铺购买水果刀一把,走到某便利店抢劫。A某进门就对收银员B某说“我要抢劫,帮我报警”,并告知当时正在购物的C某和D某说“赶紧出去,我要抢劫,帮我报警”。起初,店内的人员对这突如其来的抢劫行为根本没有在意,A某四处晃动刀子继续威胁道“帮我报警,我要抢劫啊”。当时另一台收银机有很多现金,A某装模像样地走到收银台。十分钟后治安联防员E某路过,A某再次说道“我要抢劫,帮我报警”。期间围观的群众多达十来人,甚至有好心群众劝道“我看警察要来了,你还是跑吧”。但是A某除了站在收银台前拿着刀子不停地对路过的人说“我要抢劫,帮我报警”这句话之外并无任何没有其他动作。这样僵持着直到警察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事后查明:A某当时身上带有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卡内有余额人民币30多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卡内有余额人民币5万元左右……。需要注意的是,该便利店不仅用于营业还供几位店员居住,由于便利店系人居和商铺两用的机构,因此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A某抢劫罪,并具有入室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2011年8月1日,某公安局某区分局以A某涉嫌抢劫罪(入室抢劫)为由,执行逮捕。2012年4月27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A某涉嫌抢劫罪,并具有入户抢劫加重情节,但是属未于抢劫未遂。

专业刑事律师精彩办案】

    前任律师办案概要与总结:本案于2011年12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大致内容为调查A某抢劫当日所携带的财物及家庭财产状况。原律师曾申请对A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A某不存在精神病诊断依据,案发当天无精神病发作症状。

    本网律师认为:原律师办案方向错误,导致该案屡屡无进展。从该案证据来看,无任何证据证明A某家族或者其本人曾有精神病史,同时,个人经济状况的好坏虽然可能是抢劫的动机之一,但并非经济条件好的,就不会实施抢劫。本网律师认为:该案的突破口和关键点在于:A某在实施抢劫的当下所说的那句“我要抢劫,帮我报警”这一关键情节!

    【牛律师网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专业办案概述】

    2011年12月28日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接受A某家属的委托担任A某的辩护人:

    (1)当天下午即到某区检察院递交律师手续并积极预约阅卷。为了探究A某的犯罪原因和整个案发经过,同时,也为了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该案案发过程和犯罪中的疑点,刘平凡、程先华律师特别对A某的妻子做了《调查笔录》,通过此种形式,将A某犯罪的动机、案发当天的家庭冲突、A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等客观真实的反映出来。

    (2)自被委托之日起到开庭,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会见A某达四次之多,并通过会见,将A某的《如实陈述案发过程会见笔录》呈递检察机关,期间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无数次积极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与公、检、法机关沟通了解案情进展并提出意见。

    (3)后两律师将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和《律师意见书》呈递检察机关,并建议该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4)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A某家属两次赶赴便利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后该店及其当班工作人员出具两份《谅解书》,并如实地侧面证实关键性的案情疑点:要求报警并颈部有伤(家庭矛盾)。

    【刑事律师专业办案: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争议焦点】

    2012年5月11日,本案在某市某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首席律师刘平凡、助理律师程先华出席辩护并发表 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

    控方简要意见:

    控方认为A某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持刀进入民宅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控诉A某定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未遂。

    辩方简要意见:

    一、便利店的性质不应当认定为“户”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任何和外界相对隔离”。虽然便利店事实上为住宿和经营商业两用的,但便利店在正常营业时间是一个公共场所,不能认定为户,所以认定A某入户抢劫不当,A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抢劫罪。

    二、A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三、A某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并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的行为,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可知:便利店店员已谅解A某的行为并请求从轻处理,请法庭予以考虑。

    五、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可知,A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予以考虑。

    六、通过庭审可知:A某悔罪态度诚恳,对于自己幼稚的处理家庭矛盾的行为,深表忏悔,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和会改诚意,给其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一、便利店的性质究竟是刑法意义上的“户”还是一般公共场所产生争执。

    二、A某持刀抢劫,找人报警并且没有劫取任财物的犯罪形态认定为抢劫罪未遂还是中止。

    【专业办理刑事案件心得总结:办案靠证据,靠事实,更靠律师的敏锐和精细!】

    本案自从2011年12月28日接案以来,刘平凡、程先华律师先后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多次往返某区检察院、某法院、某看守所;数次采用面谈、电话等形式与办案人员沟通,全面跟踪案情进展。律师为办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帮助和辩护。

特别要提出的: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决不能脱离案件谈辩护,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辩护的成功,都来源案件、被告人以及证据本省。辩护律师只有从证据出发,从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出发,实事求是的辩护,才能取得出其不意的效果。同时,刑事案件关乎他人的自由与生命,刑事律师必须具有敏锐的视角和精细的办案能力,拥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当然,这需要经验和案例的积累。

    【刑事疑难大要案办案结果:专业办案,成功辩护!】

    2012年5月11日,本案在某市某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指出造成A某抢劫这一悲剧的原因是因长期家庭矛盾导致;同时,抢劫行为并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当庭提供便利店的《谅解书》及店员的《谅解书》予法庭采纳;并提出A某构成自首的情节;A某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情节等,最终法院判决A某犯抢劫罪,不属于入室抢劫,并且犯罪未遂,遂重罪轻判,A某获有期徒刑仅6个月,处罚金1000元。

    判决后,A某不上诉,并与两天后成功被释放。其家属对于本案辩护结果亦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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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平凡
  • 执业律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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