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凡律师亲办案例
梁某涉嫌诈骗27万,刘平凡、汪文峰律师介入辩护获轻判
来源:刘平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浏览量:789
类 别:刑事案件
案件名称:梁某涉嫌诈骗27万,刘平凡、汪文峰律师介入辩护获轻判
案 号:20120209
委托人:梁某家属
收案日期:
承办律师:刘平凡
一审法院: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
 基本案情

梁某,男,30岁,江苏人,无业。因自身长得像韩国人的外形优势,自学韩语,交友不慎结识专门行骗的安徽姚某之后,便想冒充韩国人进行诈骗单身女性钱财。一日见陈某孤身从某会所出来,见陈某面善,梁某便谎称自己是来深圳旅游的韩国人金某前去搭讪。声称因信用卡在中国用不了,而现在要住酒店急需用钱,请求陈某借银行卡帮忙转账。转账后几次查账未到账,梁某约陈某到某咖啡厅喝咖啡答谢,临近晚上十点,梁某又以无钱住宿,遂求宿之名向之前就住的酒店大堂经理借宿,但电话里大堂经理的借宿前提将银行卡压在酒店,于是梁某请求陈某将三张银行卡放在酒店抵押,次日梁某给陈某送回去。在此期间需要陈某用手机输入银行卡密码确认银行卡是否有钱。趁陈某输入密码之际,梁某偷偷记下陈某的银行卡密码,陈某走后梁某便迅速取走银行卡现金3500元。第二天陈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竟少了3700元,遂报警,不久梁某被捕。检察院以梁某涉嫌9宗诈骗罪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梁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办案结果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刘平凡律师、汪文峰律师专业办案概述】
  刘平凡、汪文峰律师积极会见梁某了解案情,认真查阅卷宗和调取证据,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后法院一审开庭,两律师出具专业律师辩护词,质疑该案证据严重不足!
【刑事律师专业办案: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争议焦点】
    控方意见:梁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次数多达9次,诈骗金额合计274632.5元属于典型的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意见:本案只有陈某被骗一案被梁某承认,公诉机关对梁某的指控的其余7个案件证据不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数额不准确,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从轻判决。
    争议焦点:公诉人指控的另外的余某、林某、严某等7个类似的诈骗案件是否均为梁某所为,以及指控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地程度。
【专业办理刑事案件心得总结:办案靠证据,靠事实,更靠律师的敏锐和精细!】
    刘平凡、汪文峰律师接受梁某家属担任梁某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梁某了解案情,到检察院调取卷宗。此案疑点重重,刘平凡、汪文峰律师日夜研读案卷,并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庭审中刘平凡、汪文峰律师经过仔细分析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指控的大部分案件证据不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数额不准确,应当依法作出从轻判决。
    刘平凡、汪文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简要:
    一、发生在2007年的诈骗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不能认定是梁某所为。
   (一)被害人对作案人相貌、身高和语言上的描述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不吻合,被害人的辨认不真实,不能认定作案人是梁某。
   (二)梁某并未在2007年从事诈骗活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构成犯罪。
    二、本案有四起诈骗案存在共犯,公安机关不能证明梁某参与作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梁某有罪。
   (一)梁某是否伙同他人作案的事实不清。
   (二)认定梁某伙同他人作案证据明显不足。
     二、综合全案材料,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现有的证据体系不足以认定梁某构成起诉意见书中列举的所有犯罪。
    综上所述,除梁某诈骗陈某一案证据相对充足外,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其他八起诈骗罪,疑点重重,事实不清,明显孤证,不能认定梁某构成犯罪。请贵院能仔细核查有关事实,全面核实有关证据,依法公正地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刘平凡、汪文峰律师出具精彩辩护词简要观点如下:
    起诉书中所列第二至第九宗案中的被害人陈述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及体貌特征与被告人供述及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异。
    该案的大部分证据为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才是唯一的直接证据,但该证据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是孤证,且原则上也属于被害人陈述,不具有客观性,因此不能仅凭此证据给被告人定罪。
    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程序违法,具有诱导性。本案所有被害人在被骗过程中既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有任何监控录像记录当时的案发过程,在缺乏有力的目击证人的证明和其他有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可能轻信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因此,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不足以认定作案人就是梁某,不排斥作案人另有他人。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的八宗指控均为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有关作有罪判决所明确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是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在本案中,只有一宗案被告人已经承认,其他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的指控,应当依法认定证据不充分,并从轻处理。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能否将公安局从其他公安局派出所调取的7单以金某或者其他外国人的类似诈骗案定为梁某所为,从而认定梁某涉嫌诈骗罪!
【刑事疑难大要案办案结果:专业办案,成功辩护!】
    1、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其中一单16万元的诈骗行为,无证据证明系被告人所为。
    2、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梁某诈骗金额为10万元左右,因已达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且被告人梁某多次行骗情节严重,遂在3-10年的量刑幅度内,重罪轻判判决梁某5年有期徒刑。
    3、通过律师的成功辩护,不但使得被告人的诈骗金额降低1.5倍,而且使得被告人的法定量刑幅度大大降低。
     梁某家属十分感激刘平凡、汪文峰律师的帮助,并对刘平凡、汪文峰律师雄厚的法学功底和高超的办案技巧表示由衷的钦佩!
以上内容由刘平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平凡律师咨询。
刘平凡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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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平凡
  • 执业律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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