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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剑南春”商标侵权案评析
来源:麻俊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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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南春酒厂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案情简要:

1997年剑南春公司注册了“剑南春”文字商标,西安某餐饮公司在客人就餐时附带给客人提供也是“剑南春”的白酒,后被剑南春公司的市场调查人员发现该餐饮公司有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就请专业人士进行调查取证、诉讼。法院判决西安某餐饮公司停止侵权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有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原告剑南春公司自己单方委托鉴定的假冒产品,效力如何?

   笔者认为:这里假冒产品的鉴定不同于产品质量或品质的鉴定,他并不需要对产品成分、标准等项目是否达标作出鉴定,只需要鉴定被查封的产品是否属于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即可,而对封存产品是否系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只有权利人自己能够提供准确结论,其它法定鉴定机构很难对某产品是否属于某公司生产作出准确判断。当然如果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实,那么所有法律后果必将由权利人自己承担,对此两点意思,国家工商总局有相关的批复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的详细规定二、被告西安某餐饮公司以自己是餐饮机构,仅附带销售白酒,且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主观上不知侵权,无过错为理由抗辩能否免责?

笔者认为:依据《商标法》免责规定,被告虽具备了主观上不知道、不知情,无过错的条件外,还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通常销售者为证明所售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发票、购货合同、销售清单(出货单)、收货清单(入库单)、收款收据付款凭证、供货单位证明以及购货经办人证言等证据.这些证据中哪些证据会被法院采纳认定,哪些不会被法院采纳认定呢?笔者以为,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既是国家税务部门监制并认可的正规专门发票,也是商人依法诚信、依法纳税的重要证明材料,因此,如果销售商能够出具商业税务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以及购货合同、支付凭证,考虑到这些证据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来说明商品的流通过程,因此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合法来源”的证据。是不是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就不能认定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呢?笔者认为:是否开具发票.属于财务管理内容,并不直接影响销售行为的存在。同时,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成分的多样性,决定了销售商身份的多样性从日常交易习惯来看,大量中小零售者在进货时并不开具发票。因此,如果过分拘泥于这一形式要件,推定未开具发票的商品均不具有合法来源,可能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所以,在销售者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桕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即使不能提供进货发票.也可以认定侵权商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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