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志宏律师亲办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案例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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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2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义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赔偿银行部门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肖义分别向工行申办2张牡丹信用卡、向建行申办2张龙卡信用卡,并向两个银行部门提供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和所在单位。持卡后,被告人肖义林多次以取现、消费的方式透支该4张信用卡。分别透支人民币62311.03元、44985.70元、2462.44元、7372.35元。被告人肖义林超过规定期限后未归还上述透支款。2010年10月被告人肖义林离开泰宁长期外出并更换手机号码及联系方式,被告人肖义林未将该情况告知两个银行部门。后两银行部门经多次邮寄书面催收通知书对被告人肖义林的上述欠款进行催收,但至今未还。被告人肖义林于2012年5月24日在嘉兴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17131.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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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骆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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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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