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0种情形
来源:刘飞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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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0种情形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日或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随时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5)(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四条,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10)终止合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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