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宁律师亲办案例
韩国独资企业合同争议案件
来源:王建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5
浏览量:662
近期,王建宁律师成功代理一家韩国投资的独资企业诉经销商合同争议案件,为该韩资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王建宁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韩资公司,向经销商销售工业涂料产品,经销商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有巨额欠款未支付,经韩资公司多次要求对方支付,对方没有积极的回应,王建宁律师发出律师函后,仍然没有任何进展。经过律师调查该经销商的资产状况,发现没有任何资产可供偿还韩资公司的货款。韩资公司只能委托王建宁律师向法院起诉。然而,由于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规定,公司无资产可供偿还债务,即使法院判决,货款仍然可能落空。案件进展情况也如此,被告根本不予理睬,不来法院应诉,因为对方只是一个空壳公司了,对于债务置之不理。 王建宁律师查阅了公司经销商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的二位股东,并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出资,其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股东出资不实,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股东对债权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也规定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十三条规定为: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建宁律师以股东出资不足为由,申请法院追加二股东为被告。此举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股东担心自己承担责任,将以其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开庭时到庭,并且委托了律师,说明追加被告对其触动颇大!最终经销商股东与韩资公司达成协议,支付了大部分货款。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了责任,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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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宁
  • 执业律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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