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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贩卖毒品案
来源:王永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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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贩卖毒品案 起诉书指控某某两次共计贩毒75g,其中一次25g,一次50g。本律师介入该案后认为起诉书指控某某贩毒25g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贩卖冰毒50g是认定不准确,事实上冰毒净重不足50g,并且被同案犯吸食了少许,并结合邱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等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最后法庭大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邱某贩毒数量为47.5g,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判处邱某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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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远
  • 执业律所:
    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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